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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

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可以责令停业整顿;情节严重的,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,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。

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。

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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